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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律师为诈骗罪当事人辩护,成功争取缓刑!

  卢某某a、王某某a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18)豫0502刑初117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502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a,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0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x龙,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a,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9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a、王某某a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a及其辩护人陈x龙、被告人王某某a及其辩护人申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朱某某a(已起诉)的妻子马某某a分期购买了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该车平时由朱某某a使用。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a与朱某某a合伙伪造了马某某a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名下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由朱某某a找到被告人王某某a冒充马某某a与被害人薛某某a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以抵押借款形式诈骗薛某某a13.1万元。事后卢某某a使用10万元,朱某某a使用3.1万元。2015年10月9日,车主马某某a在安阳市中原宾馆院内将车开走。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0月25日朱某某a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某a。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卢某某a前科证明、王某某a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汽车转让协议、收到条、涉案车辆手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a、王某某a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a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仅拿到5万元。

  被告人卢某某a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据不能证实卢某某a构成诈骗罪和事后使用10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a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a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朱某某a(另案处理)的妻子马某某a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该车平时由朱某某a使用。后朱某某a在被告人卢某某a的介绍下将该车辆抵押给罗某某a。2015年3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a伙同朱某某a伪造了马某某a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名下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让被告人王某某a冒充马某某a与被害人薛某某a签订“汽车转让协议”,向薛某某a抵押借款13.1万元。2015年10月9日,车主马某某a在安阳市中原宾馆院内将车开走。朱某某a于立案前退还被害人薛某某a11200元利息。2017年2月23日,朱某某a退赃3万元。在审理阶段朱某某a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薛某某a6万元,被告人王某某a退赔3.5万元,被告人卢某某a家属代为补偿被害人4万元,被害人薛某某a对有关被告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a2017年9月22日到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投案。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a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a当庭供述证实,其与朱某某a是朋友关系,朱某某a与马某某a是夫妻。其曾向王某某a借钱。在朱某某a将他妻子马某某a名下的大众帕萨特车辆抵押给其朋友罗某某a之后,朱某某a因急需用钱让其帮忙找地方将该车再次抵押,故其通过朋友找到薛某某a,让朱某某a将车辆抵押给薛某某a。朱某某a找王某某a冒充马某某a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因抵押车辆需要车主照片,朱某某a带着其和王某某a曾到照相馆照相。后其、朱某某a及王某某a一起去找薛某某a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其从朱某某a此次抵押款中拿走部分资金。

  被告人王某某a供述证实,卢某某a是朱某某a的朋友,其与卢某某a不熟。其在朱某某a担保下曾借给卢某某a2000元。2015年过完年后的一天,朱某某a急着用钱想抵押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因车主是朱某某a的妻子马某某a且马某某a没在家,朱某某a让其冒充他妻子去抵押车辆,其出于朋友义气答应了,朱某某a当时开着车,卢某某a在副驾驶上,其坐在后座,朱某某a说抵押公司签合同需要贴其一张照片,就带其到照相馆照相。下午朱某某a就开车带着其和卢某某a到安阳市文峰区中环百货的一家抵押公司,朱某某a和卢某某a进去门市里,二人带着一名男子来看车,一二十分钟后该男子拿着手续上车,与其和朱某某a坐在后座,卢某某a坐在副驾驶上,几人在车上签了手续。朱某某a趁抵押公司的工作人员回门市拿印台期间提醒其签手续时要签马某某a的名字。

  同案犯朱某某a供述证实,其与马某某a系夫妻关系,马某某a名下的大众帕萨特轿车系分期付款购买,该车平时由其使用。2015年3月2日,其与卢某某a、“蓝的”(经核实为王某某a),伪造了马某某a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名下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让“蓝的”冒充马某某a与被害人薛某某a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抵押金额为14万元,每个月利息是9千元,其打了14万元的收条。扣除当月的利息9千元,薛某某a当场支付了8.1万元现金,当天晚上又将剩余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账户里,共计13.1万元。其将10.1万元给卢某某a使用,自留3万元使用。大概2个月后,其担心卢某某a没有钱赎车,就将卢某某a的汽车开到滑县藏起来,后卢某某a通过中间人闫某某a、马某某b说和,给其2万元利息,约定剩下的钱尽快还清。后其就将11200元利息还给被害人薛某某a。2015年10月9日,马某某a因得知卢某某a拒绝还款将车辆自中原宾馆开走。2017年2月23日其到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并退还赃款30000元。

  被害人薛某某a陈述证实,2015年3月2日其经中环百货一商户介绍购买马某某a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对方提供了车辆的购车大票、税票、车辆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等车辆全套手续,并提供了马某某a的身份证,其与马某某a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当场支付了8.1万元,又通过马某某a丈夫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向其转账5万元。2015年10月9日,其停放在中原宾馆的汽车不见了,2015年10月10日其联系到马某某a得知马某某a的汽车是按揭付款方式购买的,将车从中原宾馆开走,马某某a丈夫卖车时提供的手续系伪造,其与马某某a见面后发现马某某a丈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并非马某某a本人,其报警并与马某某a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在其报案前,朱某某a给过其两次利息,但是记不清给了多少钱。案发后其从公安领过3万元赔偿款。

  证人罗某某a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后,在卢某某a的撮合下朱某某a将一辆帕萨特轿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其。帕萨特汽车的副驾驶位置车套后有马某某a身份证复印近、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后来卢某某a把资料都拿走了。2015年正月卢某某a以借用之名将抵押汽车开走一直未还,后知道他们又将汽车抵押给别人了。

  证人马某某a证言证实,2015年1月,其以自己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是自己的名字,但该车平时由其丈夫朱某某a使用。2015年4月,其自朱某某a处得知汽车被卢某某a抵押出去,用几天钱就把车赎回,后见卢某某a一直未将车赎回,其就停止还贷。2015年8月,大众公司催其还贷,其谎称车丢失并请大众公司将其车辆定位,得知其汽车停放在安阳市文峰区中原宾馆院内停车场内,其使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2015年10月10日,薛某某a找到其,并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案。

  证人陈某某a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卢某某a因急用钱找到其让其介绍抵押公司将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抵押,其找到中环百货的一家抵押公司,并将卢某某a与要抵押车的一对夫妻介绍给薛某某a。卢某某a、卢某某a带着的一对夫妇和薛某某a他们四人坐在要抵押的汽车上签的抵押手续。

  证人周某某a证言证实,其在殷都区开了一家茶楼,朱某某a、卢某某a经常去玩。2015年3月份一天,其听卢某某a对朱某某a说去把朱某某a的汽车抵押的事,当时朱某某a不同意,其也劝说朱某某a让朱某某a把车抵押。当时听卢某某a说他急用钱才抵押朱某某a的汽车,并说抵押朱某某a汽车的钱卢某某a用一部分,让朱某某a用一部分。后来听朱某某a说汽车抵押13万,卢某某a用了10万。

  证人闫某某a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因朱某某a把卢某某a的汽车扣了,马某某b带着卢某某a到刘家庄东大门处与其和朱某某a等人见面说和,卢某某a承认抵押朱某某a的汽车,并对朱某某a说两个月内把10万元还上,把朱某某a家的汽车赎回来。几人商量由马某某b给卢某某a担保,卢某某a先付给朱某某a利息2万元,卢某某a2个月还清朱某某a10万元,并把朱某某a的汽车赎回,若以后找不到卢某某a,由马某某b负责把卢某某a找到。卢某某a当场给了朱某某a2万元,朱某某a就把扣的卢某某a的汽车还给了卢某某a。之后,其和朱某某a一起找过抵押公司的人,其与抵押公司的负责人将抵押款的利息谈成4分,14万元的本金,利息就是每个月5600元,朱某某a当场给了抵押公司2个月的利息11200元。

  证人马某某b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因卢某某a的车被朱某某a扣了,卢某某a让其帮忙跟“闫合子”(闫某某a)和朱某某a说合一下,卢某某a开车带其到龙安区刘家庄东大门与朱某某a见面,在场的还有“闫合子”、徐新龙、黄继飞,其到场后才得知是因为卢某某a把朱某某a的车抵押了,并把抵押的钱花了,卢某某a一直没还钱给朱某某a赎车,朱某某a才把他的车扣了,卢某某a欠朱某某a10万元钱,还有利息不到2万元。在场几人商量好后,其给卢某某a担保,卢某某a先还了朱某某a2万元利息,并保证2个月内还清剩下的10万元,如果找不到卢某某a,其负责把卢某某a找到。当天卢某某a就把车开走了。

  证人王某某b证言证实,其与卢某某a以前是朋友,卢某某a带着其见过朱某某a。朱某某a曾以卢某某a欠他钱为由扣押其名下车辆。在朱某某a扣押其汽车后,卢某某a因急需用钱将其汽车抵押过。

  汽车转让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某a到案证明、被告人王某某a投案证明、退赔证明和谅解书、户籍证明、卢某某a前科判决书、王某某a无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可查。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a、王某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19800元,数额巨大,核其二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同案犯朱某某a在案发前已归还的1120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实际未归还的119800元认定为诈骗数额。对被告人卢某某a辩护人以卢某某a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朱某某a及王某某a均证实卢某某a在明知王某某a不是真实车主的情况下与朱某某a、王某某a一起去完成诈骗过程,同时证人陈某某a亦证实签订抵押手续时卢某某a在场,另被告人卢某某a当庭对实施诈骗事实无异议并曾供认该车辆在抵押给本案被害人之前已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综上所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卢某某a伙同他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故对该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至于事后被告人之间分赃情况不影响本案定性。被告人卢某某a当庭认罪悔罪,且事后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a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a的辩护人相关从宽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x民

  审 判 员

  韩x明

  审 判 员

  王x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x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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