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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思律师代理上诉人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撤销原裁定!

  x磊、安阳市城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20)豫05民终5420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5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磊,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城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x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宋x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x磊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城x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x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2民初4089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x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2.指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裁定本院认为及引用法律部分,不足以作为裁定驳回的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起诉案由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同被上诉人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全额缴纳房款并实际占有、入住房屋至今。但由于被上诉人同原审被告间有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违法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至原审被告名下。但在本案原审法院裁决前,被上诉人同原审被告已就借贷事实进行了处理,且原审被告也配合被上诉人在房产部门撤销了备案登记。至此,上诉人同被上诉人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十分清晰,该纠纷完全可通过法院审理查明后做出判决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未在法律上有任何规定其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审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审法院已查明事实看,上诉人系涉案房屋的购买方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与本案的诉讼请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被告系房屋出卖人,具体明确。上诉人起诉状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涉案房屋系原审法院管辖范围,遂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要件。三、原审法院未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将矛盾推向工作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当今法治社会,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法院的职能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反观原审法院的做法,非但不是化解纠纷,反而是将矛盾推向社会、推向工作组、推向政府,完全有违法院的职能和责任。香格里拉项目推进工作组的成立属于行政行为,系政府机关为更好的推进工作因某事项而临时成立的机构。该组织的成立是特殊环境下、政府为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一种措施。但该组织并未出现在政府管理机构名录,且纵观法律规定,对工作组并未赋予任何司法职权,更不可能享有任何司法裁量权,不可能代替法院职能,因此,上诉人的纠纷也无法通过工作组予以妥善解决。四、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可驳回起诉。法律唯一可阻碍法院审理的规定就是“先刑后民”,但本案中并未出现该适用要件。被上诉人至今一直都存续,且未涉嫌任何经济犯罪。在原审中,被申请人委托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同原审被告协商尽快解决了涉案房屋的备案问题,以期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但却因原审法院的不作为,前期工作已经停滞。五、原审法院的做法潜在威胁着上诉人的实体权利。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同原审被告积极协商撤销了房屋备案登记,现房屋已重新备案至原审被告名下。但从法院查明事实可见,被上诉人存在多重债务纠纷,如法院未能及时审理本案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涉案房屋极易因被上诉人的其他纠纷面临再次被查封、拍卖等后果,这种潜在威胁无法避免。正是由于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得上诉人面临实体权利再次被侵犯的危险。综上,原审法院在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未能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应有职能,在未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反而将矛盾推向社会,非但未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侵犯了上诉人应有的诉讼权。原审法院的驳回裁定缺乏法律依据,且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能够正视原审法院的错误,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为盼。

  x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二被告对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1号楼2单元7层01号房产在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香格里拉城市花园21号楼2单元7层01号房产的备案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安阳市城x置业有限公司是安阳市大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承建了安阳市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小区.按照安阳市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于2018年6月15日成立了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牵头,多个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香格里拉项目推进工作组,将香格里拉项目列入半拉子工程治理范畴,由工作组负责推进未完工项目的建设、不动产证的办理、对安阳市城x置业有限公司结算和对账工作、协调有关房产查封等事宜。被告安阳市城x置业有限公司存在银行借款、个人借贷、一房多卖及安置补偿等多种纠纷,涉案房产属于问题楼盘,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政府工作组集中处置为宜。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x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应在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综上,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2民初4089号之四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雷 审判员  巩x芳  审判员  李x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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